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48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933457。
法定代表人:谢应国,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9号兴茂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4503822458。
法定代表人:李闯,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3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89996N。
法定代表人:程杰,执行董事。
被告:李闯,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伟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乃善
书 记 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