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建安消防器材配套厂与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3402号

原告:长春市建安消防器材配套厂,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尤明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丹,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

原告长春市建安消防器材配套厂诉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建安消防器材配套厂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书面申请撤诉,原告长春市建安消防器材配套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建安消防器材配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9.00元,减半收取17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建安消防器材配套厂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