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2060号
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9151号。
法定代表人: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花园11栋。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
被告: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普阳大街3505号汽贸开发大厦10楼1012室。
法定代表人:李艾然。
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00元,由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