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2251号
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青年路9151号。
法定代表人:高波。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花园11栋。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
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莫飞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