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2019)鄂090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90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