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2019)鄂090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90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