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4992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花园11栋。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
原告**与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孟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