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1337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
本院在审理***与***、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华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