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民初701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武,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花园11栋。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勇  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