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花园11栋。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毅,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175号。
负责人:朱赛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智文,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家赋,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行长,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副行长,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熊家赋和刘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景,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舟、胡俊,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孝感分行)、熊家赋、刘志、陈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1、***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是否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2、本案出借人是与哪方当事人达成真实的借款合意的,实际借款人到底是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蒋家鹏
审判员 张杨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嘉华
书记员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