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5971号之一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3栋13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花园11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场所孝南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周楼小区10栋。 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7元,保全费4556.31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元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