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某与青海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52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执行人:青海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青海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4月27日以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青海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罗某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罗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2020)青2521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才让
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