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23民初1184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委托代理人:谢某,系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公某,男,藏族,住西宁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青海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和谐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69853306XW。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某、公某、青海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