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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丁某、公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23民初1184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委托代理人:谢某,系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公某,男,藏族,住西宁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青海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和谐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69853306XW。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某、公某、青海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