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5民初96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986.9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还1961.97元。
审判员马彦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美合日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