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222执566号
申请执行单位: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单位:和***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7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申请执行单位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单位和***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2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单位和***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单位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与被执行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与被执行单位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与被执行单位名下的任何财产。
三、2020年10月19日到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单位的工商档案。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04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与被执行单位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与被执行单位名下没有财产信息。
五、2020年11月14日在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办公室与申请执行单位的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
六、2020年11月18日委托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所在管委会调查了家庭情况,没有查到被执行人信息。
七、本院2020年11月18日委托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房产,土地。
八、法院2020年11月23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与被执行单位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单位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人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与被执行单位和***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单位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与被执行单位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与被执行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单位发现被执行单位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
审判员 赛 吾 尔 丁 乃 斯 尔 丁
审判员 伊 德 日 斯 克 热 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布麦热姆图 尔荪托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