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八师石河子市绿洲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02财保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对申请人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八师石河子市绿洲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2)兵080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申请人八师石河子市绿洲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六建支行的账号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兵080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中“被申请人八师石河子市绿洲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六建支行账号:65150163××××********”补正为“被申请人八师石河子市绿洲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六建支行账号:65050163××××********”。
审判员 宋  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光阳阳
法律文书附页
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