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2民初753号
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臻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臻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伊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