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吉2426执保2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申请人: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2888号GTC环球贸易中心2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吉2426财保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图县水电管理中心应支付给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7500元。该案件在诉讼阶段,**申请撤回对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已撤回对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应当解除安图县水电管理中心应支付给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7500元的冻结。故本院于2022年1月6日赴安图县水电管理中心,解除对安图县水电管理中心应支付给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75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2)吉2426执保3号案件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