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2民初385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经济开发区长青街(德惠市富翔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