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对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6执保360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申请人: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2888号GTC环球贸易中心2510室。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冻结安图县水电管理中心应支付给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7500元。申请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对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吉2426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4日移送立案庭拟立(2021)吉2426执保360号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24日移交执行局。于2021年6月25日赴安图县水电管理中心,冻结安图县水电管理中心应支付给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7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2426执保360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