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德惠市经济开发区长青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九台区***道办事处,住所地**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省榆树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道办事处、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3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3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