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德惠市经济开发区长青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九台区***道办事处,住所地**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省榆树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道办事处、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3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3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