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4168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经济开发区长青街(德惠市福翔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春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以与***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8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大民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