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3950号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村龙回立交桥下。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被执行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村龙回立交桥旁。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被执行人陈建伟,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王安,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孙岳胜,男,1961年7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王建英,女,1961年8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123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陈建伟、王安所有位于义乌市××城街道××江路××单元××室房屋,被执行人孙岳胜、王建英所有位于义乌市××州××号,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6686766.55元,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85442.55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偿6446125元。截至2020年1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531567.5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39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傅 裕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