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破申13号
申请人: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银座A幢15楼。
法定代表人:朱锦平,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村龙回立交桥旁。
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部门在执行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名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系列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案件,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执行部门经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后于2019年4月25日将上述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9日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登记股东为陈建伟(占股60%)、王安(占股40%),公司注册地为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村龙回立交桥旁。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名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执行系列案,执行总标的21528536.5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执行申请人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明确同意对被申请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益卿
审判员  楼煜波
审判员  张小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楼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