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19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1044932。
法定代表人方茂松。
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村龙回立交桥下,组织机构代码:67840472X。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被执行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村龙回立交桥旁,组织机构代码:731528714。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
被执行人陈建伟,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王安,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陈登福,男,1955年2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王愫萍,女,1959年7月6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123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罚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陈登福、王愫萍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城街道××小区××号的房产;被执行人陈登福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号的房地产,本院登记查封。因上述房产与案外人共有,需分家析产,故一时无法处置。截至2019年4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花无缺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19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毛应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