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782执1904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10月0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230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登福、王愫萍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银河小区月苑28幢3号【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字第××号、C0××01号;土地证号:义乌市国用(2010)第002-27344号】的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应强
书记员 陈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