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13号院7号楼5层501室。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农业科技研发中心。
本院在执行北京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24,3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左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