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13号院7号楼5层501室。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农业科技研发中心。
本院在执行北京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8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333.8973万元,执行费35,790元。本院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二、2019年3月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证券、工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三、2019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四、2019年3月26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查找被执行人,经询问,被执行人去年已搬走。2019年6月5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开发区天山大街与黄河大道交口的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查找被执行人,经询问,此处无此单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六、2019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七、2019年7月2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河北银行卡号,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8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利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左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