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广州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4642号
原告: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信源大厦1706-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75860773。
法定代表人:高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沙河燕岭路3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455352598B。
法定代表人:方剑,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兵,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民政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007483164X。
负责人:何镜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兵,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00U。
法定代表人:向小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钒滢,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130384。
法定代表人:朱海江,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丹,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青,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春辉独任审理。原告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