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t”>民事判决书
(2018)辽0102民催26号申请人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信源大厦1706-1707。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三江街**号5-5-2。申请人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付款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账号:×××,付款银行:招商银行沈阳南湖支行,票面金额:70,000.00元,出票日期:2018年5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7日,背书人:无,持票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奥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