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吉林省广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延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广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白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烟厂胡同121-2号。
法定代表人:田福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光,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原延吉东北亚集团有限公司东北亚大酒店),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爱丹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许录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滨,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延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
法定代表人:金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广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公司)、原审第三人延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四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光,被上诉人东北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滨、高延波,延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方勇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问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属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关系,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失妥当。
(二)从广田公司与东北亚集团有限公司东北亚大酒店于2000年5月18日所签订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虽约定了款项的给付时间,却未约定房屋交付时间,本案关于交付房屋部分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一审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实体审理。
(三)二审庭审中东北亚公司表述东北亚集团有限公司东北亚大酒店尚未注销,且在正常经营,东北亚贵宾楼的经营主体就是东北亚集团有限公司东北亚大酒店,一审将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卷宗中未见相关证据支持,重审中应当查明被告主体情况。
(四)在重审过程中,应当查明当事人对2000年5月18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查明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广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虞大江
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
代理审判员  许家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