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执监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蕾,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广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配偶。
被执行人:田和,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广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执限内未能执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由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和龙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恭树
审判员 沙 卓
审判员 蔡银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传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