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7504号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2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3494J。
法定代表人:潘晓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海,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市德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柳市镇七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1646996X。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被告:周计强,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张敏,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灵璧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淼,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10.34元、保全费2356.78(已由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340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璇
书记员 龚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