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3616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辽宁福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福星。
被执行人:**。
在被执行人辽宁福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6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19)粤0306民初3609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06执3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