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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211执恢308号之四
被执行人:辽宁福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你未履行已生效的(2019)辽0211民初55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受理了申请人的强制申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向你告知:
一、你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1.你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若不能履行,应在上述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附财产申报表),并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挥霍、毁损可供执行财产。3.在未履行义务前,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进入高档酒店、宾馆、酒吧、桑拿洗浴中心、歌舞厅等场所消费;不得外出旅游、度假、考察;不得乘坐飞机、软卧列车等高档交通工具;不得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购买高档住房;不得出资让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等。4.若未按本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你方的财产采取搜查、查封、强制审计、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5.若未按本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启动执行威慑机制,将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公布你方不履行义务信息;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6.在未履行义务前,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不得抵押、转让、赠与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上述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执行过程中,你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1.如果认为执行员与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执行的,可以申请回避,及要求更换执行人员。2.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3.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阮立群
书记员 : 韩 旭
联系电话:0411-8279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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