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恢1586号
申请人:大连东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东,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福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福星,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东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福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故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拓
审 判 员 胡岩松
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