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192号
申请人:***,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辽宁福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峪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70152187XC。
法定代表人:许福星,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福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大连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网络查询被申请人**、辽宁福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线索。申请保全金额为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控被申请人**、辽宁福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二、财产查控范围1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亚南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