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830民初52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苑庄镇丁庄村南北大街**,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汶上县白石镇西泉沟村振兴路**住济南市(山东农药科学研究院院内)。
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济北开发区富阳街南华鑫现代城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68980584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暂定20000元及伤残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济南温泉空港置业有限公司温泉总部工程,被告***从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承建水电安装工程,原告跟随被告***从事水电安装劳务工作。2016年12月3日上午,原告在地下室一层脚手架上工作时摔落,受伤后被送往济南白云医院治疗。经诊断检查伤情为L1椎体压缩骨折;腰椎退行性变;L4/5、L5/S1椎间盘突出伴L4/5椎管及双侧隐窝狭窄。当日被告***又开车送原告去肥城市安庄骨科医院治疗,安庄骨科医院仅给开具了部分用药和膏药,被告***即将原告送回济南住处,维持治疗至今,拟已构成伤残。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让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具体施工,原告从事劳务活动遭受伤害,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至今未依法给予赔偿。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未对其医疗、误工、护理等诉求一中所涉及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对此该费用二被告不予承担。对于伤残赔偿金应按法律规定及原告农民的身份来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事实和理由,鉴于本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比例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主张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济南温泉空港置业有限公司温泉总部工程,被告***从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承建水电安装工程,原告跟随被告***从事水电安装劳务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让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具体施工,原告从事劳务活动遭受伤害,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在答辩中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原告主张2016年12月3日上午,原告***在施工工地地下室一层脚手架上工作时摔落,受伤后被送往济南白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骨折;腰椎退行性变;L4/5、L5/S1椎间盘突出伴L4/5椎管及双侧隐窝狭窄。后来原告又去安庄骨科医院和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进行过治疗,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并向本院提交病历两份、检查报告四份,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济宁祥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1300元。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原告***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在济南市天桥区小柳行头72号居住,2018年3月19日起在济南市天桥区居住,有效期限至2019年3月19日至。有原告***提交的居住证为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1)2014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份,证明原告在济南长期从事建筑电工工作。(2)在济南市箭公司的工作证;(3)济南市历城区的建行、邮政银行卡及邮政银行的清单,证明原告在济南市工作收入的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本身无异议,但不能说明原告为城镇居民,只是技能的一个证明。对工作证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原告提交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完税证明及缴纳保险的相关证据。对济南市历城区的建行、邮政银行卡及邮政银行的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交的明细不能显示原告的工资收入及发放单位。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济南白云医院诊疗记录、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门诊病历、建行卡、邮政银行卡及邮政银行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为证,经庭审质证,均以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跟随被告***从事水电安装劳务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劳务关系,原告***在施工工地地下室一层脚手架上工作时即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摔落,造成原告自身伤害,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个人施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施工工地地下室一层脚手架上工作时“摔落”,对自身造成的伤害,未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本院认为,原告***身份虽然是农民,但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今在济南市天桥区居住,有原告***提交的居住证为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即36789元/年×20年×10%=73578元。2、关于原告***的误工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原告***近几年均在济南市区居住打工,误工费可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误工费按365天即一年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即原告***365天误工费应为36789元。3、关于原告***的交通费。本院认为,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主张共花费交通费2000元过高,本院酌情认定为300元。4、关于原告***支付的司法鉴定费1300元,由济宁祥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票据予以证实,本院应予支持。5、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由于原告未住院治疗,所以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受到的损失合计为:36789元+300元+73578元+1300元=111967元。因原告***对自身造成的伤害,未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111967元×80%=8957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89573.60元;
二、被告济南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负担460元,被告***负担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苑来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姬志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