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2民初3487号
原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庙沟门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