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2民初3487号 原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庙沟门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