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陕0822民初477号
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林大道榆林电商产业孵化园2F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2LA7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庙沟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2903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府谷县。
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货款1238837.8元整;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2025年1月30日欠款履行完毕。事实与理由: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6.14通过陕煤物资平台中标液化石油气,项目编号RFx202406140072招标名称: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50吨,含税单价5480。2024.6.29通过陕煤物资平台中标液化石油气,项目编号RFx202406290006招标名称: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80吨,含税5530。2024.7.20通过陕煤物资平台中标液化石油气,项自编号RFx202405240127招标名称:商品丙丁混合物液化石油气80吨,含税单价5540。2024.8.7通过陕煤物资平台中标液化石油气,项目编号RFx202408070055招标名称: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50吨,含税5830。以上共实际销售223吨,合计金额1238837.8元,已于2024.11月全部开票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向原告支付过货款。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公司经营困难。现原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庭尽快依法作出支持原告前列之诉求的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从2025年2月25日之前向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0元;于2025年3月25日之前向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0元;于2025年4月25日之前向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0元;于2025年5月25日之前向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0元;于2025年6月25日之前向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0元;于2025年7月25日之前向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8837.8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238837.8元。
如果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加收3%的违约金,并有权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50元,减半收取7975元,原告榆林市鑫庆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