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2民初1547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三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县镇花石峁永新停车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沙梁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府谷县三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原告申请作出的(2023)陕0822民初1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原告自愿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长安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冻结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长安银行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长安银行银行账户(以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