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556号
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1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楼8334室。
法定代表人:来海军,经理。
被告:天津梁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楼8333室。
法定代表人:来海军,经理。
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梁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