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瑞景天成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市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556号 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1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楼8334室。 法定代表人:来海军,经理。 被告:天津梁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楼8333室。 法定代表人:来海军,经理。 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梁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