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8601民初10230号
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1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里街诺城广场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2022年1月11日,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426.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