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81民初3722号
原告:山东舜强节能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魏湾镇开发区(临博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马练营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舜强节能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名下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名下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