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81民初3722号之三
原告:山东舜强节能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魏湾镇开发区(临博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马练营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舜强节能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名下2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名下2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