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

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赵壁乡黄岩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9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货款2678600元及利息186094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918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4412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