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4民初704号
原告:海盐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正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2104680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会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马练营西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8277745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通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通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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