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凯安汽修厂与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1385号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凯安汽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109MA0J9AX783。
经营者:梁永红,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西兴苑34-4-602,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8277745W。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凯安汽修厂与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凯安汽修厂于2021年5月8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凯安汽修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凯安汽修厂负担。
审判员 赵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