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5182号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凯安汽修厂与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马练营西路**,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不属于我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蓉
书记员 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