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肥城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能源集团肥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镇。
法定代表人:牛宪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马练营西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能源集团肥城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能源集团肥城物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出卖人)与上诉人(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其中第十一条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上,2015年双方开始业务往来至今,共签订多份设备及配件采购合同。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能作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证据。上诉人为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被上诉人设备用于工程项目,该项目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符合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
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山东能源集团肥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开始业务往来至今,共签订多份设备及配件采购合同。其如期履行合同,但山东能源集团肥城物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共拖欠货款1394217.4元,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从而形成诉讼。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其与山东能源集团肥城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山东能源集团肥城物资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其住所地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涉案合同管辖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潇男
书 记 员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