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安富盈建筑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德安富盈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5180号

原告:北京德安富盈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寺渠村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陆德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知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济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德安富盈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德安富盈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安富盈建筑拆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安富盈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元,由原告北京德安富盈建筑拆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宝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马文红
书  记  员   马迎春